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開會通知單
(郵遞區號)
(地址)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會訊字第093001599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議程資料
開會事由:推動公文橫式書寫資訊作業研習會議。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3年7月○○日
開會地點:公文G2B2C資訊服務中心
主持人:葉處長威猛
聯絡人及電話:韋小豪07-5168168轉168
出席者:總統府第二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
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
列席者:檔案管理局、本會資訊管理處、公文G2B2C資訊
服務中心、資訊工業策進會電子商務研究所
副本:
備註:
(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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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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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受文者: 國立台灣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北市衛藥食字第097304809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主旨: 民多次檢舉貴校所屬批踢踢BBS網站發現刊登菸品之相關
訊息乙案, 請加強管理並立即刪除網站中相關文章。
說明: 一. 依據97年1月12日市民電子郵件, 本局97年 1 月 8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9955801號函及96年12月4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0969536000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郵購
方式為之. 同法第 9 條規定, 菸品廣告不得以「網
路」方式為之. 違反第 5 條者得依同法 20 條規定
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3 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日連續
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又違反第 9 條者,得依
同法第 22 條規定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鍰; 經三次處罰者, 並停止其製造, 輸入或販萬
6 個月至 1 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 9 條
第 1 款規定, 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
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三. 經查「菸版」版主為 ○○ , 該版上有販售, 交換菸
品意圖等文章, 請立即刪除, 爾後若仍有此情節發生
,將依據法令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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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於○○ 課
主 旨:本局參加九十年度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第一梯次人員公假受訓案,簽請 鈞核。
說 明:
一、 依據台灣警察大學九十年警專教字第○○號函
辦理。
二、 參訓人員:葉帥威、韋小豪、郝小聿等三人。
三、 受訓時間:九十年七月九日至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四、 公假時間:九十年七月八日至九十年八月十八日。
五、 副本已轉發參訓人員。
擬 辦:奉 鈞核後,擬 准葉員等三人公假受訓。
謹 陳
局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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