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
受文者: 國立台灣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北市衛藥食字第097304809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主旨: 民多次檢舉貴校所屬批踢踢BBS網站發現刊登菸品之相關
訊息乙案, 請加強管理並立即刪除網站中相關文章。
說明: 一. 依據97年1月12日市民電子郵件, 本局97年 1 月 8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9955801號函及96年12月4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0969536000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郵購
方式為之. 同法第 9 條規定, 菸品廣告不得以「網
路」方式為之. 違反第 5 條者得依同法 20 條規定
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3 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日連續
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又違反第 9 條者,得依
同法第 22 條規定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鍰; 經三次處罰者, 並停止其製造, 輸入或販萬
6 個月至 1 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 9 條
第 1 款規定, 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
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三. 經查「菸版」版主為 ○○ , 該版上有販售, 交換菸
品意圖等文章, 請立即刪除, 爾後若仍有此情節發生
,將依據法令處辦.
受文者: 國立台灣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 北市衛藥食字第0973048090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主旨: 民多次檢舉貴校所屬批踢踢BBS網站發現刊登菸品之相關
訊息乙案, 請加強管理並立即刪除網站中相關文章。
說明: 一. 依據97年1月12日市民電子郵件, 本局97年 1 月 8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9955801號函及96年12月4日
北市衛藥食字第0969536000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 5 條規定, 販賣菸品不得以電子郵購
方式為之. 同法第 9 條規定, 菸品廣告不得以「網
路」方式為之. 違反第 5 條者得依同法 20 條規定
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3 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日連續
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又違反第 9 條者,得依
同法第 22 條規定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鍰; 經三次處罰者, 並停止其製造, 輸入或販萬
6 個月至 1 年. 廣告業者或傳播媒體業違反第 9 條
第 1 款規定, 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
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
處罰.
三. 經查「菸版」版主為 ○○ , 該版上有販售, 交換菸
品意圖等文章, 請立即刪除, 爾後若仍有此情節發生
,將依據法令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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